11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fā)布了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旨在進一步解決工傷保險實踐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意見指出,“工作時間”的認定應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這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完成臨時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以及加班時間?!肮ぷ鲌鏊钡恼J定則應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qū)域及因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區(qū)域。這涵蓋了單位能夠對職工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qū)域以及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相關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認定需考慮職工履行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涵蓋從事本職活動受傷、完成單位指派任務受傷、維護單位正當利益受傷以及在合理場所內解決必需生理需要時受傷等情況。但完全由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除外。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患職業(yè)病,在治療過程中即使存在醫(yī)療機構侵權行為,也不影響工傷申請受理和認定,不過因此產生的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根據法律法規(guī),如果職工傷亡是由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則不被認定為工傷?!胺潜救酥饕熑巍钡慕煌ㄊ鹿收J定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法院生效裁決。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路線,意見也給出了明確界定,包括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的合理路線,以及從事日常所需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路線內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