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改判
3人量刑減輕
分處4年4個月至3年兩個月徒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三人與趙晚疇具有親屬關系,可作為酌情從輕情節(jié)予以考慮。原判認定三上訴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未認定三人提供身份證及存款數(shù)額情節(jié)及對許俊利、趙強供述調查組未掌握趙案事實的行為未予以從輕處罰不當,予以糾正。
原判認定三上訴人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趙案件的調查談話時,均能如實說明其為趙存款、倒銀行存單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但未適用自首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律適用有遺漏,予以糾正。
趙建國、許俊利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應扣除趙禮金、賣狗、賣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違法所得數(shù)額的理由,因所提理由與晉城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關于趙晚疇案的情況說明所證明的趙違法所得情況不符,故所提理由不正確,不予采納。
趙建國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趙建國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2667萬元,趙強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5118萬元,許俊利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有1906萬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證存款數(shù)額不同,該事實情況在定罪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的理由,該理由符合案件事實,予以采納。
許俊利、趙強上訴及其辯護人分別提出許俊利、趙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理由,因其如實供述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并未超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不構成立功,但其供述行為有助于趙晚疇案的偵破,可根據(jù)其供述事實的程度、情節(jié)、對趙案偵破的作用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3月10日,晉城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的部分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改判趙建國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改判許俊利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4.3萬元;改判趙強有期徒刑3年兩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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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晚疇一審被判無期


2015年5月11日,山西省紀委監(jiān)察廳網(wǎng)站發(fā)布信息,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yè)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7月31日,晉城檢察院發(fā)布消息,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yè)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5年9月29日,晉城市檢察院發(fā)布消息,經(jīng)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歷不明罪的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yè)局原局長趙晚疇被依法決定逮捕。
2015年12月17日,趙晚疇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5月24日,,晉城市檢察院以趙晚疇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向晉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月5日,晉城市檢察院發(fā)布消息稱,晉城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yè)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查明,趙晚疇受賄金額為2692萬余元,其中現(xiàn)金2210萬、其余是汽車、手表、房產(chǎn)、83萬歐元、27萬美元,涉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7924萬元(其中包含價值651.805342萬的黃金、手表)、40.6萬美元、74.02萬歐元、10.5萬港幣。扣除房產(chǎn)、黃金、外幣后,受賄金額為2210萬、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為7277萬余元。
文/記者洪雪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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