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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從無期到5年 于歡案的意義絕不止于改判

2017-06-24 00:20:15  俠客島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于歡案的意義,絕不止于“改判”)

今天上午,于歡案塵埃落定。

山東省高院認定,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自首,一審判決認定的故意傷害罪正確,但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無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歡的命運,經歷了蹦極式的改變。

俠客島:于歡案的意義 絕不止于“改判”

改判

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兩點。

一是認定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

判決書顯示,案發(fā)當時杜志浩等人在較長時間里對于歡、蘇銀霞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并伴有侮辱和對于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肢體行為;民警達到現(xiàn)場后,于歡和蘇銀霞準備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離開,并對于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于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并步步逼近,對于歡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脅;于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xiàn)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圍逼的人,且僅對圍在身邊的人進行捅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對于歡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所提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意見,予以采納;對于原判認定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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