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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4)

2018-11-18 11:57:22  正義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3。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

[指控與證明犯罪]

(一)提起公訴及原審判決情況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齊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5月9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9月23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后,報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齊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二)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及再審改判情況

某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席法庭,辯護人出庭為原審被告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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