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階段,針對原審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檢察員著重就齊某辯解與在案證據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無其他證據或線索支持其辯解進行發(fā)問和舉證,重點核實以下問題:案發(fā)前齊某與被害人及其家長關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寢,是否多次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帶女生回家過夜。齊某當庭供述與被害人及其家長沒有矛盾,承認曾到女生宿舍查寢,為女生揉肚子,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問話,帶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過夜。通過當庭訊問,進一步印證了被害人陳述細節(jié)的真實性、客觀性。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發(fā)表出庭意見:
首先,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各被害人及其家長和齊某在案發(fā)前沒有矛盾。報案及時,無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誣告的可能。
2。各被害人陳述內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學的證言予以印證。被害人對于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如齊某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時間、地點、方式、次數等內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報案及作證距案發(fā)時間較長等客觀情況,具體表達存在不盡一致之處,完全正常。
3。各被害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得到本案其他證據印證,如齊某臥室勘驗筆錄、被害人辨認現場的筆錄、現場照片、被害人生理狀況診斷證明等。
其次,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情節(jié)惡劣,且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對此不予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1。齊某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齊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奸二名幼女,犯罪時間跨度長。本案發(fā)生在校園內,對被害人及其家人傷害非常大,對其他學生造成了恐懼。齊某的行為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guī)定的多項“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節(jié),綜合評判應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舉行咨詢委員和特約監(jiān)督員工作會議,聘任新一屆40名最高檢咨詢委員、第一屆98名最高檢特約監(jiān)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