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版“收糧違法”案:收糧人告贏工商局 要求退12萬稻谷款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 梁波
針對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刑,盡管王力軍并未提請上訴,最高法院還是罕見發(fā)出再審“指令”。在2016年年末,2017年年初,王力軍“安靜”接受“高墻外服刑犯”的生活,被再次打破。北京律師王殿學表示,他將于1月9日趕赴內蒙古巴彥淖爾,免費為王力軍提供法律援助。
因王力軍案判決結果,與普通公眾正常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有網友對判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情性提出質疑的同時,還曬出一起類似案件,并把這份判決書稱為“良心判決”。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證實,這份“良心判決”發(fā)生在廣東湛江,具體案由為“江偉雄與廉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具體案情是一起因收購稻谷被查,收購方不服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民告官”案。當事雙方分別為廉江生意人江偉雄和廉江市工商局。
從查處到法院二審,該案經過工商查處、警方立案與撤案、廉江市法院一審和湛江中院二審等漫長環(huán)節(jié)之后,作為“民告官”的民,江偉雄贏了官司,尷尬也隨之而來。
1月8日,據江偉雄透露,二審“良心判決”勝訴后,因收購稻谷被廉江工商局查扣并賣掉,他于是通過法院要求廉江工商局返還稻谷款。經過訴訟并申請執(zhí)行,這筆12萬余元稻谷款,江偉雄至今沒有拿到手。
工商局
收購稻谷“涉嫌刑事犯罪”
時間回到2012年8月6日。
廉江市政府組織“三打”辦、公安、工商、安鋪鎮(zhèn)政府等職能部門,在安鋪鎮(zhèn)轄區(qū)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發(fā)現江偉雄雇請工人在安鋪鎮(zhèn)坡貞塘村設點收購稻谷。
當天,廉江工商局對此立案查處,查扣江偉雄未銷售稻谷48370公斤。
在查處過程中,廉江工商局發(fā)現,江偉雄無證照收購稻谷數量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當天遂將案件移送廉江市公安局處理。
經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查明江偉雄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從2012年6月28日起至同年8月6日收購并已銷售給湛江糧食儲備中心庫稻谷2230150公斤。對查扣的稻谷48370公斤并交廉江市糧食儲備中轉庫保管,經物價部門的作價以每噸2100元收購處理,值款101577元。
案偵過程中,江偉雄提供其與湛江糧食儲備中心庫簽訂的《代收協議書》和《委托書》。
根據《代收協議書》約定,湛江糧食儲備中心庫委托江偉雄在2012年7月1日至8月20日在廉江市安鋪地段代收早秈稻谷2000噸。2013年3月5日,廉江市公安局以江偉雄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該案。
2013年3月28日,廉江市公安局函告廉江工商局,建議廉江工商局對江偉雄等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于2013年3月29日將案件移送廉江工商局。
廉江工商局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8日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江偉雄的陳述和申辯,認定江偉雄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以江偉雄的行為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為由,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016號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