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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2017-11-17 17:51:13    中國經濟網  參與評論()人

九、如何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為什么要實行凈值化管理?

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yè)的普遍共識。為此,《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作出這一規(guī)定的原因在于,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凈值化管理。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yè)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xiàn)“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yè)務的本源。

《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對剛性兌付進行認定,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fā)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fā)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十、如何管理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wěn)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杠桿,即產品募集后,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一類是分級杠桿,即對產品進行優(yōu)先、劣后的份額分級。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或者以債務資金購買資管產品的加杠桿行為也需要關注。

在負債杠桿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分類統(tǒng)一,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為真實反映負債水平,強調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總資產。為抑制層層加杠桿催生資產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yè)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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