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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國內(nèi)音樂巨頭又尬上了,快看看國外經(jīng)驗是怎么處理音樂版權問題的

2017-09-07 10:45:41    中國青年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歐盟各國在音樂著作權方面兩百多年的豐富經(jīng)驗,使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行機制更加成熟,可以有效集中資源,發(fā)揮規(guī)模效應,減少管理成本。更避免了因管理范圍重疊引發(fā)的權限不清問題,可以最大程度上實現(xiàn)著作權人的利益。

三、不管是美國還是歐盟,均對獨家版權模式嚴加限制

雖然歐美版權管理制度略有不同,但卻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是:不公平的待遇、獨家的許可和差別價格不被認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許獨家許可的國家,也會在法律層面對獨家版權進行嚴加限制。

美國司法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訴著作權管理組織ASCAP,并使其最終達成同意令。同意令的要求主要有四點:1、ASCAP對相似的音樂服務商應一視同仁,不可在許可使用費、許可期限、許可條件方面實施差別待遇;2、ASCAP不可獲得獨家許可,這意味著音樂使用人既可以向ASCAP尋求版權許可,也可以直接從其會員處獲得許可;3、征收的費率比和版稅數(shù)額應保證合理、客觀。4、音樂使用方與ASCAP就許可費率無法達成一致時,可提交紐約南區(qū)法院就費率作出裁決。在裁決結果完成之前,音樂使用方可持續(xù)使用,并不被視為侵權。

總結而言,其核心是禁止集體管理組織謀求獨家版權,同時規(guī)定應平等向音樂使用者發(fā)放許可。美國后續(xù)推出的《1995年錄音制品數(shù)字表演權法案》也對版權許可做了許多規(guī)定。如錄音制品版權人授權交互式音樂服務商獨家版權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對擁有著作權量不超過一千首的錄音制品許可人而言,不得超過24個月;且該被許可人在上述獨家許可期限13個月內(nèi)不得再次取得該獨家許可,除非該許可人已經(jīng)且仍保持對至少五家不同的交互式服務商提供了許可,且每家許可的錄音制品數(shù)量不少于許可人擁有著作權的全部錄音制品的10%,且絕對數(shù)量不少于50首,或該獨家許可權僅用于完全為錄音制品促銷之目的進行的最長45秒的公開表演。”除了美國,德國《關于著作權與有關保護權的法律》對制作錄音制品也做了強制許可規(guī)定,要求音樂作品創(chuàng)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權后,作者或獲得獨家許可的第三方有義務以合理條件許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權。以歐美等發(fā)達市場為例,環(huán)球等唱片公司在各集體著作權管理組織的管理下,其音樂版權不只授權給了美國蘋果公司的Apple Music、iTunes平臺,還授權給了Facebook、Pandora、瑞典Spotify(世界第一大數(shù)字音樂服務平臺)和法國的Deezer等,而在中國卻僅授權給了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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