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披露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兩名男子張某和板某因幫助毒販驗看購毒款和運送毒品被判處無期徒刑。
張某是一名“90后”男子,他聲稱因為2萬元報酬,幫毒販在某醫(yī)院停車場內驗看了上百萬的購毒款。另一名“80后”男子板某則用電動摩托車拉著47斤冰毒到鎮(zhèn)衛(wèi)生院門口準備交易,其幫忙“拿貨”和“交貨”的報酬為一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3月,境外毒販“小某某”準備好毒品甲基苯丙胺欲進行販賣。同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買賣雙方經過幾次商談后確定由境外毒販“小某某”安排一人在云南瑞麗市區(qū)驗看、取走購毒款,同時安排另一人到瑞麗市某鎮(zhèn)交接毒品。
2024年4月21日10時許,張某受毒販李某某(在逃)安排前往瑞麗市某醫(yī)院停車場一車內驗看并取走購毒款。當日11時許,張某到達指定的車上驗看了120萬元購毒款,他在車內等候李某某安排準備帶錢離開時,于當日13時許被偵查人員抓獲。
同日13時許,板某受毒販“占某某”(未抓獲)安排,駕駛一電動摩托車攜帶毒品到瑞麗市某鎮(zhèn)衛(wèi)生院門口交易時,被偵查人員抓獲。從其駕駛的電動車踏板上方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一袋,凈重23846克。
張某還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通過微信將25000元非法資金轉給李某某。2024年4月7日,國家反詐中心確定張某所接收的25000元為斷卡行動中的非法資金。
張某供述,在案發(fā)前10多天,李某某通過微信聯系他,讓他到瑞麗幫忙“拿錢”,答應事成后給他2萬元報酬。4月17日,張某從家中到達縣城。4月18日,從縣城坐班車到達瑞麗并入住了公寓。4月21日10時許,他按指示打電話給對方,并在某醫(yī)院遇到接頭人,清點了旅行箱內的現金共120萬元。之后,他在車內等待李某某的進一步指示,直到被抓。
板某自述了被抓的過程。2024年4月19日上午11點左右,占某某打電話給他,說有“貨”要進來,讓他去拿了交給別人,承諾給他1萬元人民幣。板某同意了。4月20日下午5點左右,他從家出發(fā)駕駛摩托車找到占某某,占某某告訴他把編織袋里的“貨”送給貨老板就可以了。板某將“貨”藏在墳地中間,回家后告訴占某某東西放好了。4月21日上午,占某某讓他把“貨”從墳地拿出來,板某駕駛摩托車把“貨”拿回了家。早上10點左右,占某某給他一個電話號碼,讓他把“貨”送過去。12點左右,板某給這個人打了電話,得知對方在鎮(zhèn)衛(wèi)生院,他便駕駛電動車拉著“貨”去鎮(zhèn)衛(wèi)生院門口等著,隨后被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板某明知是毒品交易,在毒販的安排指使下,分別實施了驗看購毒款、取走購毒款、接毒品、送毒品等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張某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人販賣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板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3846克、電動車1輛、摩托車1輛、手機2部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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