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害人來說,真正的安全感,不在于一句空泛表態(tài),而在于實實在在的制度保障。只要曾某某永遠無法再踏出高墻一步,被害人一家才能真正擺脫長期籠罩在心頭的恐懼。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雖然表面上只涉及“一名被拐兒童”,但犯罪手段之惡劣,遠超一般拐賣案件。案發(fā)當日凌晨,4名犯罪嫌疑人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翻墻入院、破鎖入室。曾某某、王某某當場對被害人夫婦實施暴力和威脅,由呂某某直接進入臥室,將僅8個月大的嬰兒從床上抱走,隨后迅速逃離。
這不是隱蔽作案,而是赤裸裸的“搶人”。對一個普通家庭而言,這樣的經(jīng)歷,足以毀掉一生。
更令人憤怒的是,4名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前均有違法犯罪前科,均屬于屢教不改之人。這一背景,本身就決定了其主觀惡性和再犯風險遠高于普通犯罪者,也理應成為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從結果來看,犯罪發(fā)生后19年才被追責,已經(jīng)讓這些人多享受了19年的自由生活。如今依法受到嚴厲審判,并非“重判”,而是遲到的公正。
法律的價值,不僅在于懲罰已發(fā)生的犯罪,更在于防止未來的傷害。當被告人在庭審中公然張揚敵意、毫無遮掩地釋放威脅信號時,司法機關更應從保護被害人和社會整體安全的角度,審慎評估其繼續(xù)存在于社會中的風險。
被害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孩子被搶走的那一天起,這個家庭就注定承受長期創(chuàng)傷,他們唯一的希望,就是不再遭受來自犯罪者的任何二次傷害與羞辱。這不是“苛刻要求”,而是最基本的人性訴求。
目前,案件二審已結束,法院宣布擇期宣判。正是在這一階段,是否依法從嚴處理、是否通過制度設計最大限度消除風險,考驗著司法的判斷力與責任感。
不讓曾某某重返社會,不只是被害人的愿望,也符合公共安全的基本邏輯。這樣的人,一旦脫離監(jiān)管,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顯然遠大于任何可能的“改造收益”。與其讓所有人長期擔憂,不如通過嚴密而審慎的法律裁量,徹底堵死風險出口,讓正義不止停留在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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