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為“天價彩禮”劃紅線 明確裁判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發(fā)布了五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旨在深化各級法院對相關裁判規(guī)則的理解,通過公正裁決促進家庭與社會文明建設。
案例之一涉及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是否應視為彩禮的問題。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表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應由司法調整。劉某要求張某返還同居期間多次轉賬形成的款項,但因雙方互有轉賬記錄,且張某也承擔了生活開支和為劉某購買物品等費用,法院認定這些轉賬用于共同生活開銷,因此駁回了劉某的請求。
另一案例則強調以結婚為目的給予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相應規(guī)則處理。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中,趙某為促成婚姻向李某支付了15萬元購車款。然而,兩人隨后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未能登記結婚。趙某起訴要求返還彩禮及購車款。法院認為趙某給付行為基于結婚目的,故認定該筆款項具備彩禮屬性,并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后判決李某部分退還。
針對婚托婚騙等問題,這批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態(tài)度?!班嵞吃V吳某離婚糾紛案”中,鄭某與吳某相識三天即閃婚,但婚后不久吳某便離開并拒絕返回。鑒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極短,法院支持了解除婚姻關系并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的訴求。
此外,“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探討了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彩禮爭議。法院在做出不予返還彩禮決定時,主要考量因素包括雙方共處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以及彩禮的具體用途,力求平衡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