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副教授彭錞表示,在我國,誹謗行為同時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規(guī)制,分別構成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就客觀行為特征而言,誹謗都是指“捏造+散布不實信息”,但三者主觀要件有明顯區(qū)別,作為民事侵權的誹謗可以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作為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誹謗則必須是故意。
林淼告訴記者,涉事教師的姓名并非由自己“研判”得出,在閨蜜群成員張敏與其私聊前,相關信息已從其他教師處流出,并稱自己提供的照片未在網(wǎng)上廣泛傳播。這次判決中,法院亦確認,林淼不是案涉不實信息的最初捏造者。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分析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即便不是最初造謠者,只要在傳播過程中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且符合主客觀要件,都可能被認定構成誹謗。這類認定并不罕見。在不少類似案件中,轉發(fā)或轉述不實信息者,都因未核實信息真實性而受到處罰。
判決書從傳播范圍的角度進行了評析,除向不特定對象傳播外,致使虛構事實的傳播范圍擴大、失控可能性增加、可信度提高的推波助瀾行為,亦構成散布。在本案中,林淼查找名單、確認名字并發(fā)送照片的行為,使得案涉不實信息在傳播過程中進一步確定化、直觀化、具象化。此外,判決書還指出,在林淼與陳慧蘭的聊天中,后者曾將自己在其他微信群中關于此事的聊天記錄轉發(fā)給林淼,故林淼應當預見自己發(fā)給陳慧蘭的內(nèi)容,很有可能被其再次轉發(fā)。事實上,張敏、陳慧蘭也實施了二次傳播行為,分別將案涉不實信息發(fā)送他人和微信群聊。
因此,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散布,不能僅以聊天對象或群成員的數(shù)量為標準,還需綜合考量信息性質、外泄可能性及實際有無再傳播等。點對點或微信小群聊天只是傳播方式不同,其后果與直接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傳播并不必然有別?!肮什还苁呛畏N方式,只要造成不實信息擴散、他人名譽受到侵害,均可認定屬于散布不實信息,進而構成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