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身亡同伴店家被判賠 家屬索賠78萬。去年5月,云南麗江市發(fā)生一起因過量飲酒導致的悲劇。男子柳某與他人飲酒后,又與宋某等3人在一家烤魚店繼續(xù)飲酒。柳某因酒精中毒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檢驗結果顯示,柳某血液酒精濃度高達435mg/100ml。事后,柳某父母將宋某等3名同飲者及涉事烤魚店起訴至法院,索賠78萬余元。
今年3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宋某等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死者柳某應當為自己的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宋某等3人未盡勸阻、救助及安全保障義務,烤魚店未能及時、有效關注柳某等人的飲酒動態(tài)也存在過錯,各被告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令3名同飲者及烤魚店共同承擔26%的賠償責任,合計賠償25萬余元。
根據(jù)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5月27日晚,宋某、柳某與案外人李某等人在麗江市古城區(qū)出租屋吃飯、飲酒。5月28日凌晨,宋某受彭某邀約,與柳某共同前往某烤魚店繼續(xù)飲酒。期間,柳某多次趴桌并有當眾小便的情形。凌晨6時許,彭某結賬后與唐某先行離開烤魚店,柳某醉酒趴桌,宋某坐在旁邊位置。不久,柳某開始出現(xiàn)抽搐,烤魚店服務員撥打110報警。隨后,120急救人員到達現(xiàn)場對柳某進行搶救,但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公安機關對柳某尸體進行了尸表檢驗,并出具了檢驗報告,確認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35mg/ml。柳某去世當日,其父母與宋某等人在派出所簽訂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約定由宋某賠償2萬元,唐某和彭某分別賠償1萬元,并約定如若柳某父母一方提起訴訟,則已支付款項可在判決的賠償總額中抵扣。起訴前,唐某和彭某均已向原告支付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款,而宋某未支付。此外,烤魚店支付了600元用于將柳某尸體運至殯儀館。
一審法院認為,柳某死前存在過量飲酒行為,其血液酒精濃度極高,屬于酒精重度中毒,死亡風險極高。結合檢驗意見,應認定柳某死亡與過量飲酒存在因果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宋某、唐某以及彭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應當盡到相互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之人繼續(xù)飲酒的注意義務。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態(tài)時,其他共同飲酒人應及時采取救護、通知、照顧、送醫(yī)等合理措施保護醉酒之人免受傷害,積極履行救助義務。
本案中,宋某、唐某以及彭某不加以勸阻并繼續(xù)與其飲酒,存在一定過錯。宋某在與柳某前往烤魚店前已有共同飲酒行為,應對柳某的飲酒行為承擔更多注意義務。彭某作為飲酒活動的邀約者,相較于唐某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而烤魚店未能及時、有效關注柳某等人的飲酒動態(tài),亦存在過錯。以上被告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應有明確的認知,對于飲酒行為具有認識和控制能力,對過量飲酒造成的危險后果亦應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他在飲酒前熬夜打游戲、過度透支身體,在飲酒過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飲酒,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應當為自己的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
綜合考量侵權責任比例,并適用過失相抵的原則,一審法院確認本案的賠償責任由宋某承擔15%,彭某承擔5%,唐某承擔4%,烤魚店承擔2%,柳某自擔74%。經(jīng)認定,原告損失共計964286.52元。按照責任劃分比例,宋某承擔144643元,彭某承擔48214元,唐某承擔38571元,烤魚店承擔19286元。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其中宋某承擔11500元,彭某承擔4000元,唐某承擔3000元,烤魚店承擔1500元。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宋某賠償156143元,唐某賠償31572元,彭某賠償42214元,某烤魚店賠償20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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