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入職公司不到一年后結婚懷孕,因被醫(y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之后又申請婚假和產假,但均未獲批。她在申請的休假期間內未到崗,公司也未支付相關工資。事后,該女子在產假假期結束前一天向公司發(fā)送了被迫離職通知書,并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病假工資、婚假工資、產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0萬余元。
2023年2月,24歲的張女士入職上海某公司,成為一名Camera調試工程師,月薪1.5萬元,工作地點在西安。同年9月,她登記結婚。12月9日,張女士因先兆流產被醫(yī)生建議休假兩周,她據(jù)此向公司申請病假。隨后,她又多次因類似原因申請病假,直至2024年3月3日。同日,她還申請休10天婚假和158天產假。然而,公司未批準她的請假申請,但她仍在申請的休假期間內未到崗,并于2024年3月22日產子。
2024年8月15日,張女士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送達《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本人被迫離職通知書》,指出公司自2023年12月11日起未支付她的病假、婚假及產假工資,已拖欠9個月工資。她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迫離職。張女士的平均工資為每月14594.7元。
張女士隨后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婚假、產假、未休年假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共計16萬余元,同時要求補繳社保。仲裁結果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并裁定公司支付張女士病假、婚假、產假等工資以及未休年假工資差額共計7.6萬余元,補繳2023年2月社保,駁回其余仲裁請求。
張女士和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向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婚假、產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3.23萬元,而公司則要求無需支付相關費用。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與公司于2023年2月建立勞動關系,2024年8月19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被迫離職通知書后未再提供勞動,故雙方勞動關系已于當日解除。法院支持張女士的病假、婚假、產假工資訴求,并認定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9189.4元。最終,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病假、婚假、產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0.1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稱張女士利用孕期規(guī)避工作,且未按程序請假,不應支付病假工資。二審法院認為,張女士提交的門診診斷證明書合規(guī)有效,其申請婚假、病假有據(jù)可依,公司未予批準不當。此外,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享受相應工資福利待遇。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一名女子入職公司不到一年后結婚懷孕,因被醫(y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之后她又向公司申請婚假和產假,但均未獲得批準。在申請的休假期間內,她沒有到崗工作,公司也未支付相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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