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吉林省法院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一起辦公室內因“開玩笑”引發(fā)的糾紛。事發(fā)時,在公主嶺市某公司的辦公區(qū),大部分同事已經下班,只剩下孫某某還在工位上專注處理工作。她連續(xù)多日熬夜加班,身心俱疲,正全神貫注核對數(shù)據(jù),對周圍的動靜毫無防備。
這時,同事吳某某路過她的工位,一時興起想和她打招呼,或是開個小玩笑。他沒有出聲呼喚,而是快步走到孫某某的工作區(qū)域窗邊,猛地抬手用力敲擊窗戶玻璃。“咚!”一聲清脆又突兀的聲響在寂靜的辦公室里格外刺耳。孫某某被這突如其來的驚嚇狠狠擊中,身體瞬間僵住,心臟猛地一縮,緊接著感到一陣劇烈的心悸,胸口發(fā)悶、呼吸不暢,手腳發(fā)軟。
她強撐著緩了好一會兒,不適感不僅沒消失,反而越來越嚴重,心慌得坐立難安。察覺到情況不對,孫某某趕緊前往醫(yī)院檢查,最終被診斷為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縮,不得不住院治療5天。
事后,孫某某認為自己的身體損傷是吳某某突然敲窗驚嚇所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損失;而吳某某覺得自己只是無心之舉,不過是職場間普通的互動,根本沒想過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反復協(xié)商,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最終,孫某某將吳某某起訴至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454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爭議焦點集中在三大法律核心問題上:吳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敲窗行為與心律失常是否存在法律因果關系以及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jù)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傍晚安靜的辦公環(huán)境下,應當預見突然敲擊窗戶可能對專注工作的同事造成驚擾,卻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失。其敲窗行為雖屬無惡意的玩笑或打招呼,但在特定環(huán)境下超出了合理互動范圍,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驚擾。孫某某因驚嚇出現(xiàn)心律失常等癥狀并就醫(yī),產生了明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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