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工作期間,因家人病重去世無法繼續(xù)履約,被簽約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高額違約金。近日,蕪湖市鏡湖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案件。
2025年12月,主播陳某與蕪湖某傳媒公司簽訂獨家演藝經紀合同,約定由公司負責其直播業(yè)務的包裝與推廣,陳某在指定平臺進行直播。合同履行期間,陳某突然失聯,影響了傳媒公司正常運營。公司多次聯系未果后,以陳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陳某停播事出有因。作為女兒,在父親病情突然惡化后,她放下工作照顧家庭,直至父親去世,期間無力繼續(xù)直播。法官核實了陳某提交的醫(yī)療記錄、死亡證明等材料,確認情況屬實。陳某認為自己并非無故停播,不應支付違約金;傳媒公司則認為,盡管親人去世值得同情,但違約事實已經發(fā)生,應承擔違約后果。
為避免一判了之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承辦法官決定優(yōu)先選擇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一方面向陳某釋明契約應當嚴守,雖然處于人生至暗時刻,但應與公司溝通,一直失聯、停播的確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多次與公司溝通,詳細說明陳某的家庭變故,引導公司從情理角度重新審視訴求。
經過多輪溝通,公司表示,雖然前期投入與預期收益確有損失,但考慮到陳某正經歷人生重大變故,愿意作出讓步。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公司大幅降低違約金數額,并給予陳某較為寬裕的履行期限;陳某對公司的體諒表示感謝,并承諾分期履行付款義務。
近年來,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呈多發(fā)態(tài)勢。此類案件既涉及契約精神的維護,也關乎個體從業(yè)者的生存發(fā)展。承辦法官表示,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違約行為背后存在家庭重大變故這一客觀原因。調解并非回避違約責任,而是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找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既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女主播陳某與安徽蕪湖某傳媒公司簽訂獨家演藝經紀合同,在指定平臺進行直播。合同履行期間,陳某突然失聯,傳媒公司多次聯系未果后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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