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被領導在群里@加班 他成功索賠 加班審批制度非免責金牌!在高強度、快節(jié)奏的技術研發(fā)領域,“996”“大小周”一度被視為行業(yè)默認的奮斗姿態(tài)。一些企業(yè)同時采用“彈性工作制”和“加班審批制度”來進行管理。
當公司通過微信群、晚間會議等方式實質性安排員工加班,卻以“未經審批”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時,法律會如何認定?
勞動節(jié)臨近,杭州中院通報近五年杭州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并發(fā)布相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孫某是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師,不久前升任算法部負責人,主要負責語音識別技術的研發(fā)。他記得很清楚,領導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發(fā)過“正常全勤時間:早上9點半,晚上10點半”的通知。群里還經常出現“公司同事加班情況公示”,領導表示會給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日晚上開會更是常態(tài),釘釘打卡記錄著孫某每天的工作時長。
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但仲裁結果不如預期,他提起訴訟。
法庭上,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出規(guī)章制度,認為在設有加班審批制度的情況下,加班必須走流程、經審批才能認定。即使孫某有打卡記錄,但沒經過審批,不能算公司安排的加班。
孫某提出,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反復通知工作時間、安排晚間會議、表彰加班行為,“如果公司都不把審批制度當回事,怎么能轉過頭用它來拒絕支付加班費?”
法院認為,孫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例會紀要等證據足以證明公司多次要求他在工作日晚上參加公司會議,并在工作群通報嘉獎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員工。這些事實表明,公司確實存在安排孫某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因此,對于孫某主張的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孫某在職兩年多的加班費,共計14萬余元。
胡宇法官特別強調,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果企業(yè)確實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并且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安排加班,就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依法足額支付加班費。部分企業(yè)實行加班審批制度,這屬于企業(yè)用工自主權的范疇,本身沒有問題。但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不能濫用優(yōu)勢地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公司通過微信群通知、會議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實質上已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即便沒有走審批流程,加班事實依然成立。
如果勞動者提供了確鑿證據,證明企業(yè)在休息時間安排了工作,那么企業(yè)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不能以“未經審批”為由拒絕。加班審批制度不是一張可以隨意使用的“免責金牌”,技術研發(fā)也不應以犧牲勞動者健康為代價。企業(yè)想要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必須重視人文關懷,為勞動者提供健康、穩(wěn)定的工作環(huán)境。
孫某曾是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師,經常在領導的微信工作群中收到加班通知。因個人原因離職后,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但仲裁結果未達預期,孫某決定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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