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王鑫等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劉俊自行承擔。經(jīng)核算,劉俊家屬的各項損失共計107萬余元,由王鑫等人承擔20%即21萬余元,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扣減訴前已先行賠付的5萬元,最終判決王鑫等人賠償劉俊父母18萬余元。
法官提醒,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經(jīng)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也不能“打折扣”。警示、勸誡不能替代有效防護。本案中,經(jīng)營者雖提醒劉俊“喊個伴”,也設置了警示牌和救生圈,但釣位路面不平、無護欄、無夜間巡查、監(jiān)控失效等問題,才是未能及時救援的關鍵短板。安全措施必須“管用”,不能“走過場”。
男子劉俊在深夜獨自前往釣場夜釣,盡管釣場老板王鑫提醒他找個人陪同,但他依然選擇獨自行動,并通過微信支付了120元釣魚費。一小時后,王鑫再次詢問是否有同伴陪同,劉俊回復沒有,但繼續(xù)獨自垂釣
2026-05-16 10:34:48男子獨自夜釣溺亡家屬索賠91萬四川南充三名男子深夜結伴前往一水庫夜釣。在選擇釣點時,其中一名男子不慎落水。由于現(xiàn)場沒有人會游泳,該男子最終不幸溺亡。事后,死者家屬起訴兩名同行釣友及其中一名釣友的妻子,索賠42萬余元
2026-04-28 12:45:33男子夜釣溺亡兩釣友各賠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