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沭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的涉事干部周某,他說,當時就收了十幾萬元。
周某解釋道,連宿高速公路經過沭陽縣,是經過了他個人的努力。他認為,自己給楊先生等人介紹項目,和自己的職權關系不大。目前,他被人舉報,縣里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調查這件事,“我上周還去配合調查了,暫時還沒有調查結果?!?/p>
既然個人有權限給楊先生等人介紹項目,為什么最后沒介紹成呢?周某說,因為他工作調動了,高速路建設公司的負責人也有調整。
對此,楊先生表示,剩余的十余萬元并非利息,而是拿項目的本金。他計劃近期向沭陽縣紀委進行投訴。
同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沭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工作人員表示,周某確系局里的干部,具體情況他們會反饋給分管領導,媒體采訪建議找縣委宣傳部。
律師分析——
涉事干部的行為可能涉嫌多項犯罪
或將面臨刑事、政務雙重追責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若經核查,報道的內容屬實,涉事干部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涉嫌多項違法犯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若周某收受當事人合計72萬元錢款屬實,且承諾利用自身身份及職務影響安排土方工程項目,即便項目最終未能落地,只要具備收錢、許諾謀利的行為,受賄罪已然成立。同時結合案情,若其借助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居間協(xié)調項目事宜,還可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斡旋受賄的相關規(guī)定;若經查實其自始不具備辦理項目的能力、虛構辦事權限騙取錢財,則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此外,其行為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公職人員廉潔紀律違紀行為。
楊先生表示,他是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的干部,收了他親戚數(shù)十萬元好處,承諾給上千萬元的土方項目。然而至今,項目沒有落實,錢也遲遲未足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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