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組織對"匯率操縱"的認定
基金組織的宗旨包括就國際貨幣問題進行磋商與協(xié)作,促進匯率穩(wěn)定,保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通貨貶值?;鸾M織章程第四條款要求成員“應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并獲取對其他成員國的不公平競爭優(yōu)勢”。只有在基金組織認為成員國同時滿足以下兩點的情況下,成員國才被認定為不符合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1)該成員正在操縱其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及(2)其操縱是為了阻止有效的國際收支調整或從其他成員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yōu)勢。
基金組織每年對成員國開展例行的第四條款磋商,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社會政策等宏觀政策之外,也會對匯率進行評估。此外,根據(jù)基金組織的規(guī)定和程序,成員國也可要求基金組織對另一成員國匯率進行評估。
三、世界貿易組織(WTO)對“匯率操縱”的認定
WTO不獨立認定成員“匯率操縱”或低估,需要聽取基金組織的意見。《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GATT)第15章明確規(guī)定,涉及匯兌問題時,成員國應與基金組織磋商,由基金組織做出判定結論。因此,如有成員國提出涉及匯率的指控,WTO會將有關問題交基金組織,由基金組織評估并作出決定。
WTO規(guī)則涉及匯率及匯兌的條款較為模糊,既未明令允許,也未明令禁止成員國以此為由發(fā)起反補貼調查。《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GATT)要求,締約方不得通過匯兌行為(exchange action)違背GATT精神。該條款模糊之處有二:一是何為“違背GATT精神”缺乏具體含義;二是“匯兌行為”既可以理解為貨幣可兌換政策,也可以理解為匯率政策,缺乏明確的界定。但WTO相關規(guī)則也未明確禁止成員國提出此類訴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