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饅頭成了保險理賠爭議的焦點。48歲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饅頭時突然死亡。處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全額理賠,但被拒絕,理由是“猝死非意外身故”。
時間回溯到2023年11月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親在家中吃饅頭時,突然倒地失去意識。潘母因事發(fā)突然受到了不小的驚嚇,在鄰居的幫助下才打了120急救電話。醫(yī)院急救病史載明,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時,潘先生心跳已經(jīng)停止,口腔內(nèi)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饅頭。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為“猝死”。
家人想起曾在2017年為潘先生購買了一款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為潘先生,保險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賠金額為10萬元。他們以醫(yī)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為依據(jù),認為潘先生是“吃饅頭噎死的”,屬于意外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條款,猝死屬于免責情形,合同中對猝死進行了詳細釋義,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xiàn)癥狀后的24小時內(nèi)發(fā)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據(jù)潘先生的既往就診記錄,他存在多種疾病,身體健康狀況極差,死亡原因為猝死,且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不應理賠。
此案中家屬早早將遺體火化,無法進一步鑒定潘先生的猝死究竟是哪一種原因所致。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屬于被保險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在沒有鑒定的情況下,法官可根據(jù)急救病史資料,結合事發(fā)在場被保險人家屬的陳述等事實,推斷被保險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是吃饅頭被噎到導致窒息死亡。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一口饅頭,成了保險理賠爭議的焦點。48歲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饅頭時突然死亡,在處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全額理賠,卻被對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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