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申請陪產(chǎn)假僅8分鐘后被所在公司開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2024年10月15日,曹某進入某公司擔任會計,月薪8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點到公司,10點17分離開,中午12點左右返回。雙休日后,曹某于11月4日8點58分以妻子懷孕37周生產(chǎn)分娩需要陪護為由向公司申請陪產(chǎn)假。公司當即回復無該假期,并于當日9點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xù)。
曹某未予回復,并于11月5日提交請假條,以配偶懷孕臨產(chǎn)為由書面申請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的陪產(chǎn)假。公司同日回復因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不批準其請假,且已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資共計8783余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應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資共計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訴請。曹某不服裁決,訴至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中,公司稱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兩天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11月1日中午時分曹某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書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曠工事由,所以并無證據(jù)證明曹某存在曠工2天的違紀行為。此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條例已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進行公示。因此,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由于公司已于11月4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曹某訴請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產(chǎn)假期間工資2943元缺乏法律依據(jù)。最終,長寧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決,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曹某在申請陪產(chǎn)假僅8分鐘后被所在公司通知開除。經(jīng)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2025-11-21 16:00:31男子請陪產(chǎn)假被開除公司稱純屬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