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中,公司陳述了請求改判的事實和理由,稱曹某本質上是想借陪產(chǎn)為名享受薪資待遇,并教唆其他員工保留各種證據(jù)。公司還稱曹某在2024年11月初擅自取走了自己的人事資料,11月1日只是來取走個人物品,不能算出勤,而11月2日、3日雖然是雙休日,但員工自覺工作應屬常態(tài)。11月4日9點發(fā)布解約通知,則是料定曹某當天不會出現(xiàn),所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約是正當?shù)摹?/p>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jù)查明事實,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到崗,此后兩天是休息日,公司在周一早上以曹某曠工為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按照公司所謂規(guī)章制度,也未達到“曠工2天”的辭退條件。公司以主觀推測的曹某心理活動作為抗辯理由顯無說服力,至于“員工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tài)”的觀點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不能認同。于是,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曹某在申請陪產(chǎn)假僅8分鐘后被所在公司通知開除。經(jīng)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2025-11-21 16:00:31男子請陪產(chǎn)假被開除公司稱純屬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