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毒案,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和偷越國(邊)境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法院通過這一判決再次明確了涉毒犯罪的邊界:無論運毒者是否獲利,無論運毒數(shù)量多少,都不影響犯罪行為的認定。

2022年7月至8月間,王某某明知郭某某在從事毒品販賣活動,仍按照郭某某的電話指示,免費充當“送貨員”,先后三次將合計4克的“冰毒”送至吸毒人員溫某某手中,完成毒品交易閉環(huán)。
同年10月,得知郭某某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王某某為躲避風頭,在他人安排下偷渡至老撾境內藏匿。2024年1月初,王某某從老撾被遣返回國,并于當月被移交公安機關調查。同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偷越國(邊)境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