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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屢遭“甜蜜陷阱”?上海出臺婚介機構合規(guī)指引

近年來,婚姻介紹營利性機構呈現(xiàn)爆發(fā)增長態(tài)勢,據(jù)上海市民政局數(shù)字顯示,僅去年一年,上海就增加了1000余家營利性的婚介機構,各種網(wǎng)絡婚介平臺也異軍突起。但一些婚介公司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質量卻讓人不敢恭維,不僅各種虛假信息泛濫,還常常出現(xiàn)欺騙、誘導客戶等不良行為,有的消費者掏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購買套餐,卻遭遇種種套路。

去年6月份,在上海工作的王女士就遇到了相親“甜蜜陷阱”。當時,王女士與上海一家婚介公司簽署了婚介服務合同,并支付了七萬元服務費。一周后,婚介公司為王女士推薦了一位男士,并提供了相關信息。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南匯新城法庭法官李尚偉:王女士覺得還蠻搭配就欣然赴約,但是參加第一次約見之后,她發(fā)現(xiàn)男士的信息和婚介公司提供的是相差很大的。不管是出生的月份、身高,特別是工作收入情況以及房產(chǎn)情況,都是差距很大。

遭遇“貨不對板”,王女士立即提出疑問,該婚介公司以工作失誤為由,又介紹了第二位男士進行相親,可婚介公司提供的男士信息與現(xiàn)實情況還是相差甚遠。鑒于這兩次相親服務的實際情況,王女士認為,婚介公司存在欺騙和違約,于是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退還服務費。婚介公司雖然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扣除服務費的30%,也就是21000元作為違約金。于是,王女士就將這家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南匯新城法庭法官李尚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存在違約的情形,未能勤勉盡責誠信地為原告提供服務。在一方違約,特別是互信基礎喪失的情況下,這樣的合同不宜強制繼續(xù)履行,而應允許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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