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多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因多次在公共場所故意點燃可燃物取樂,被依法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這起案件雖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卻因行為本身對公共安全構成現(xiàn)實威脅,引發(fā)廣泛關注。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至4月期間,陳某連續(xù)五次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內實施放火行為。其作案地點包括公園、廠區(qū)周邊以及公交站臺等人員活動頻繁的公共區(qū)域,作案時間多選擇在深夜或凌晨。作案時,陳某隨身攜帶打火機,將干草堆、紙團等易燃物點燃,并在一旁觀看火勢發(fā)展。相關縱火行為直接導致公共綠化、樹木、廠區(qū)圍欄等財物受損,消防部門多次接警出動,及時處置火情,避免了更嚴重后果的發(fā)生。2025年4月23日,陳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男子放火成癮被判刑 自稱見到干草堆就忍不住
在庭審中,陳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但試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解。他稱自己自幼在農村長大,童年時期常見麥稈燃燒,對火焰有一種特殊“習慣”,來到蘇州后,每當看到干草堆便難以控制點火沖動。陳某還辯稱,自己特意選擇夜深人少的時段行事,自認為“不太可能造成損失”,甚至表示如果火勢失控,“會主動報警”。
辯護人據(jù)此提出,陳某避開人員密集時間作案,主觀惡性相對較輕,且其家屬事后積極賠償相關損失、取得部分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
對此,公訴機關明確指出,放火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屬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案中,陳某多次在公共場所點火,火勢曾一度逼近廠房及設備設施,一旦失控,后果難以預料,已具備嚴重社會危險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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