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打工人來說,薪水落袋至關重要。然而,有些公司卻以消費券、購物卡甚至是米面糧油等實物來沖抵薪資。這種做法不僅不是福利,反而違反了法律。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某網購平臺供應鏈公司將員工的工齡補貼改為平臺消費券形式發(fā)放。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未經協(xié)商即以消費券形式發(fā)放工齡補貼并限制提現、限定消費平臺及方式的做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
用消費券、購物卡或實物替代貨幣發(fā)工資,即便票面價值等于或高于實際工資,但這些形式通常會限制在特定平臺使用,無法像貨幣一樣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時,應從法律角度形成正確認知并合法維權。
上述案例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間,某網購平臺供應鏈公司以消費券的形式發(fā)放小劉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支持小劉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的訴求。
案涉用人單位可能出于降低運營成本、激發(fā)消費熱情等因素考量,直接用消費券來給員工發(fā)工資。這種操作看似“兩全其美”,實際上既不合適也不合法。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是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正常、廣泛地流通使用。將一部分工資轉為消費券,雖然表面數額相同,但性質不同,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我國法律對工資支付形式有明確而嚴格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進一步細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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