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是朱某的家政工,兩人關系親密。李某離滬后因病常來上海看診,朱某好心借出鑰匙供其暫住。2024年9月,李某借住時睡在臥室高低床上鋪,為充電頭朝無護欄側,半夜跌落導致脊髓損傷。李某訴稱床有隱患,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質應賠償。朱某辯稱免費借住屬情誼行為,床自家使用從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發(fā),當晚自行選擇上鋪。
法院認為,朱某無侵權行為,無過錯,不構成侵權,駁回李某全部訴求。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吳文俊表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如何準確界定營利性行為與情誼行為以及情誼行為中施惠人侵權責任的限制。
李某主張因涉事床鋪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跌落受傷,但無證據表明李某此次受傷與涉事上鋪或所使用的寢具等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綜合考慮朱某的房屋性質、實際居住情況以及李某和朱某的關系、李某此次居住的時長及其向朱某轉賬的金額、頻率等因素,難言朱某對李某的此次入住具有營利性質,故法院認定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間的情誼行為。
事故發(fā)生后,朱某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將受傷倒地的李某送醫(yī)救治,已經盡到了必要的義務,且無證據表明朱某等的救助存在明顯不當并與李某傷勢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李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考慮到李某自述其并非首次在上鋪就寢,她應當對在上鋪就寢時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有充分的認知。然而,在案證據表明李某事發(fā)時未能采取更為安全妥當的姿勢就寢,其自身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情誼行為又被稱為好意施惠,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一方當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以及善良的社會風俗使另一方受惠的行為。常見的情誼行為包括搭乘便車、邀請聚餐、幫忙指揮停車等。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情誼行為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行為本質必須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出于人與人之間友善交往互助的動機;二是施惠方沒有從受惠方處獲得額外物質利益;三是以實現(xiàn)受惠方獲利或便利為核心;四是雙方均沒有因相關行為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