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名字,離婚時該房產是否必然對半分割?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結合多重因素綜合裁量,明確了婚前房產婚內加名后的分割原則。
賴女士與王先生于2020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關系逐漸冷淡。為緩和關系,2021年8月,王先生將婚前父母贈與自己的婚房中50%份額贈與賴女士,雙方簽訂協(xié)議并辦理相關登記,但此舉并未挽回兩人瀕臨破裂的關系。2023年4月,夫妻二人開始分居。
一段時間后,賴女士起訴離婚,主張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礙導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權損失,要求按房產市場價格的50%分割涉案房產。王先生同意離婚,但辯稱房產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賴女士無任何貢獻,加名僅為維系婚姻而非無償贈與,且賴女士存在言語冷暴力、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等過錯,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其個人所有,無需支付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案涉房產雖原系王先生婚前個人財產,但已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贈與房產的處分行為有充分認知,故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于分割比例,法院綜合考量三方面因素。一是財產來源,房產的原始取得及變更前的增值,賴女士并無直接貢獻。二是婚姻狀況,雙方于2020年2月結婚,2023年4月分居,實際共同生活僅三年,符合“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三是過錯問題,賴女士主張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礙、自身遭受生育權損失,未提交充分醫(yī)學證據(jù),該情形不構成法定重大過錯,現(xiàn)行法律也未將生育權損失作為財產分割的獨立補償事由;王先生主張賴女士存在過錯,亦未達到影響分割比例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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