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已成為很多人規(guī)劃生活、進行個人資產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機構也向客戶推薦購買理財產品,但這些產品存在風險,一旦出現(xiàn)虧損,責任如何界定是個問題。
65歲的尚某在銀行工作人員推薦下,認購了風險等級為中風險的基金A產品,交易金額120萬元。之后,銀行工作人員又將尚某的A基金份額轉換到風險更高的基金B(yǎng)產品中。當尚某準備贖回基金B(yǎng)產品份額時,發(fā)現(xiàn)已虧損了70多萬元。因此,尚某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對于新轉入的基金,銷售者需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風險警示及風險確認,履行適當性義務,確保將合格產品推薦給合格投資者。經查明,尚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并不符合購買基金B(yǎng)產品的條件。最終,北京金融法院判決案涉銀行對尚某因基金轉換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理財案件呈現(xiàn)出多樣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財、民間委托理財、信托合同糾紛、期貨糾紛、合同糾紛等各類案由。法官表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協(xié)商、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jù)。
七旬老人周某在銀行辦理業(yè)務后,離開時不慎在門口臺階上摔倒,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她將銀行訴至法院,索賠15萬余元
2026-03-25 10:44:33老人摔傷致殘銀行擔責3成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