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因項目收到罰單,華英證券決定扣發(fā)葛某獎金合計14.73萬元。雙方的爭議也由此產生,
即項目被監(jiān)管處罰,公司是否可以追索葛某獎金,以及獎金已經發(fā)放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從其他項目獎金中扣除。此外,由于未能完成業(yè)績責任狀中約定的考核目標,華英證券還對葛某的薪酬進行了調降。關于降薪是否合理,雙方也有爭議。
據判決書,2022年1月,葛某曾簽署業(yè)績責任狀,其中對考核期內的業(yè)績要求進行了約定,包括實現部門盈利、實現一定收入等。如果未能在考核期完成考核目標,公司將視情況采取考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部門、降職降薪、調整崗位、乙方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此外,公司《合規(guī)風險及違規(guī)事項報告、處置及問責辦法》載明,經濟處罰措施包括扣發(fā)獎金、責令退還獎金、減薪、停薪。
華英證券對其降薪后,葛某認為,華英證券的降薪決定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和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規(guī)定。同時,截止2022年11月,葛某管理的項目累計收入2.4億,收支平衡賬戶下是正數1.846億元,華英證券在2022年10月以2年虧損(合計290萬元)為由,通知葛某降薪30%的決定不合法,更不合理。
關于對項目的經濟處罰,葛某認為,華英證券未提供經濟處罰決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和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的依據,故應當發(fā)放應發(fā)獎金。同時,安德利項目組的業(yè)務活動與證監(jiān)會檢查和出具警示函是兩件并行且沒有交集的事件,沒有證據證明葛某作為該項目承攬人及負責人應對華英證券因內部控制不完善受到警示負有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首先,2022年葛某所在業(yè)務一部沒有盈利,也沒有完成業(yè)績責任狀中載明的考核目標。因此華英證券依據責任狀約定在合理范圍內對葛某采取降薪的措施,并無不當。
在一家券商公司內,擔任投資銀行業(yè)務一部總經理職務的葛女士,其月薪從10萬元降至7.14萬元。此外,她負責的項目因遭監(jiān)管處罰,公司決定扣除其部分項目的獎金
2024-09-17 19:43:30月薪從10萬元降到7萬元收到鼎泰豐閉店通知那一刻,北京人祝明瑩才想起來,得有兩三年沒去過了。
2024-08-29 09:51:24月薪10萬的人不想吃鼎泰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