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勞動者在社交平臺上吐槽PK現(xiàn)象時提到,曾被所在公司強制收取PK金。張女士自去年2月入職到9月離職,短短7個月內,她被美容院分多次共收取了10500元PK金且拿不回。去年9月,張女士被辭退。為了追回PK金,她進行投訴并與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取得聯(lián)系。工作人員上門調查后,老板對張女士表示“你先撤銷投訴,錢一定分期給你”。目前,張女士共拿回6000元PK金。
來自上海的美容師安安對PK金也不陌生。去年,她在一家連鎖美容院工作,3個月內便遇上3次PK,被收走PK金近千元。PK一般在周年慶、促銷等節(jié)點開展,公司將300多位美容師按資歷分成4個等級,同級別之間進行PK,比拼內容是顧客充卡的金額。每個人都要提前交PK金,這筆錢會作為獎勵發(fā)給每個級別的前5名。安安多次向店長抗議,不久后,店長要求她主動辭職。后經(jīng)警方調解,美容院向她返還了拖欠的工資和違規(guī)收取的PK金。
各地已有多起與“PK金”有關的勞動爭議案件。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發(fā)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某連鎖體檢機構讓員工每月上交150元作為業(yè)績PK金,并將其獎勵給業(yè)績排名前三的員工。勞動者張某離職后要求公司返還PK金。二審法院指出,公司收取張某PK金的行為實際上系變相扣除其相應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予以返還。企業(yè)對勞動者進行經(jīng)濟處罰,法律上有著嚴格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未完成考核指標而對其處罰,那么考核指標必須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90%以上的員工能夠完成;如果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給企業(yè)造成損失而扣除其工資,扣除金額不能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且扣除以后不能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企業(yè)為激勵員工采取獎懲措施,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xiàn),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其內容須合法、合理、公平,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并明確告知員工,獎勵資金應來源于企業(yè),懲罰的力度應與過失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實踐中,一些企業(yè)會要求勞動者簽署“自愿參與PK協(xié)議書”等,但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方面,所謂“自愿”,可能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勞動者擔心被冷遇和邊緣化,或是領導以影響晉升、考核相要挾。如果勞動者能證明簽署協(xié)議時存在脅迫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另一方面,根據(jù)相關法律,如果協(xié)議本身約定了克扣工資、侮辱性懲罰等條款,那么該部分內容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