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保險為用人單位投保的團體意外險,具有一定隱蔽性,被保險人親屬客觀上難以知曉保單存在。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而非懲罰因客觀原因無法行使權利的當事人。在家屬無怠于行使權利的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從其知曉保險合同存在及索賠權利之日起算。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30萬元保險金。
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的解釋屬于越權擴大化解釋。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對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理解不應機械限定于事故發(fā)生當日,應結合保險合同性質(zhì)、投保人告知義務履行情況等綜合判斷。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創(chuàng)潔公司已向家屬告知保單事宜,家屬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實其2024年才知曉保單存在,故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付義務,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1687元均由保險公司負擔。
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涉及裁判文書436項,其中作為原告的134項,作為被告的292項。案由數(shù)量排名前四的分別為養(yǎng)老保險待遇糾紛(170項)、人身保險合同糾紛(120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84項)、保險糾紛(34項)。從裁判結果來看,駁回上訴97項,不支持71項,對方撤訴48項,不分支持45項,對方被駁回20項,支持1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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