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梁溪法院判決了一起案件。女子李某在某公司擔任設計及工藝算紗工作,2024年6月不小心摔了一跤,被診斷為左臂骨折。為養(yǎng)傷,李某向公司遞交了病假條。考慮到算紗工作量較大,李某主動提出居家辦公。該請假申請獲得了公司的批準。因天氣炎熱,李某的恢復情況并不理想。同年7月,李某到崗上班,其間,其左臂腫脹疼痛感加重,李某至醫(yī)院復診,醫(yī)生建議休息一個月。李某再次向公司申請一個月的病假,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
公司認為,李某已在家休息一月有余,其受傷部位不會因為繼續(xù)在家休息就會減輕癥狀,要求李某到崗上班。李某表示,醫(yī)生告知其目前仍需休息,并開具病休單。但公司仍要求李某到崗,并告知其若未按時到崗,將按曠工處理。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當年8月6日,公司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李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22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根據(jù)醫(yī)生診斷結果提出延長病假申請,公司根據(jù)自身對李某病情的理解,忽視醫(y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主觀認為其無需繼續(xù)休息,反復要求其回崗上班,后又以李某未返崗上班構成曠工為將其辭退,既不具有合理性亦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賠償金22萬余元。
倪女士在約定報到的當天凌晨收到公司單方面通知,取消了她的入職。因此,她將公司告上法庭。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公司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判決公司向倪女士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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